2024年-10月-18日 星期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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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和个人疫情防控责任义务问答

一、单位、个人在疫情防控中的责任和义务

(一)单位在疫情防控中有哪些责任?

答:全省各级党政机关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和所有市场主体 (以下简称各单位)要制定完善本单位疫情防控方案,指定专人负 责疫情防控工作,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规定。

1. 人员管理

(1) 建立员工外地出差、旅游等往返登记制度,及时做好有中 高风险地区旅居史、与感染者有轨迹交叉员工排查,并向所在社区 报备

(2) 做好员工每日体温、症状等健康监测,建立监测档案;督 促出现发热、咳嗽等可疑症状的员工及时就医排查;对高风险岗位 员工按照要求开展定期核酸检测。

(3) 提示员工随身携带口罩,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时佩戴;公 众服务行业应督促工作人员佩戴口罩。

(4) 密切关注疫情防控最新规定和动态,通过张贴海报、播放 宣传视频、微信、微博等方式加强对员工的疫情防控知识宣传 普及。

(5) 发现“红码”人员时,应立即联系就近发热门诊上门接诊, 督促员工做好个人防护,等待转运管理;发现“黄码”和与感染者 有轨迹交叉人员时,应立即督促员工戴好口罩,到就近核酸检测机 构进行核酸检测。

(6) 按照重点人群“应接尽接”的原则,组织员工做好疫苗接 种工作。

(7) 做好外来人员佩戴口罩、体温检测、扫码亮码工作,无码 人员重点登记姓名、电话、现居住地、外出史等信息,发现近期去过 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,禁止进入,并提醒其主动向社区报备,同时 将人员信息报送所在地社区。

2. 场所管理

(1) 保持公共区域和办公区域环境整洁,及时清理垃圾。在 办公室、食堂和卫生间等场所应设置洗手设施,如无洗手设备,应 配备速干手消毒剂。

(2) 加强办公区域、会议场所、卫生间、食堂、宿舍等场所通风 换气,保持空气流通。如使用集中空调,开启前检查设备是否正 常、新风口和排风口是否保持一定距离,对冷却塔等进行清洗,保 持新风口清洁;运行过程中以最大新风量运行,加强对冷却水、冷 凝水等的卫生管理,定期对送风口等设备和部件进行清洗、消毒或 更换。

(3) 加强对办公区域、会议场所、卫生间、食堂、宿舍及其他活 动场所和物品的清洁消毒,适当增加电梯、公共卫生间等公用设备 设施和门把手等高频接触物体表面的清洁消毒频次。

(4) 减少集体性聚集活动,确需开展的,要严格控制参与人 数,落实戴口罩、一米线等防控措施;鼓励错峰用餐,减少堂食和交 流;鼓励采用无纸化办公,降低接触传播风险。

(5) 在电梯等密闭空间内,应要求人员佩戴口罩。

(6) 重点场所、重点机构还应按照国家、省和属地疫情防控要 求做好场所管理。

3. 应急处置

(1) 结合本单位实际,制定疫情防控应急处置预案或处置流 程,并定期开展演练。

(2) 做好适量的口罩、洗手液、消毒剂、非接触式温度计等防 疫物资储备。

(3) 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、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时,立 即做好单位出入管控,减少人员内部流动;通知不在单位人员做好 个人防护、减少外出,并向所在社区报备。

(4) 积极配合有关部门(单位)做好人员转运、核酸检测、流调 溯源、场所管控、人员安抚等工作。

(5) 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,对相关场所进行终 末消毒,同时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,经卫生学评价 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。

各单位在落实好以上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,还应结合本单 位实际,按照国家、省和属地相关规定有针对性地做好疫情防控工 作,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
(二)单位、个人在疫情防控中有哪些义务?

答:1.如实报告义务。《传染病防治法》第三十一条规定:“任 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,应当及时 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。

2. 紧急自救义务。《突发事件应对法》第五十六条规定:“受

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、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,应当立 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,疏散、撤 离、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,控制危险源,标明危险区域,封锁危险场 所,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,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 政府报告;

3. 服从指挥、积极防疫义务。《突发事件应对法》第五十七条 规定: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、居民委员会、村 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,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 处置措施,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,协助维护社会秩序。

4. 接受预防、控制措施义务。《传染病防治法》第十二条规 定: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,必须接受疾病 预防控制机构、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、检验、采集样本、隔离 治疗等预防、控制措施,如实提供有关情况。'‘


二、个人、企业、其他组织等违反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规定的法 律责任

一)对妨害新冠肺炎防控,不服从、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 关政府决定、命令或者措施,如进入公共场所拒绝出示健康码、不 配合体温检测与登记等行为,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?

答:《突发事件应对法》第六十六条规定,单位或者个人违反 本法规定,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、命令 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 机关依法给予处罚。
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规定,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 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、命令的,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 执行职务的,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 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联合印发的 《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 意见》中明确规定,以暴力、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(含 在依照法律、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 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,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 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,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 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)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 而釆取的防疫、检疫、强制隔离、隔离治疗竽措施的,依照《刑法》


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、第三款的规定,以''妨害公务罪”定罪处 罚。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,以“袭警罪”定罪 处罚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
二) 对于新冠肺炎确诊者、疑似感染者、密切接触者,拒绝配 合检疫、隔离、治疗,擅自离开隔离地区的,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?

答:作为新冠肺炎确诊者、疑似感染者、密切接触者,应该无条 件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《传染病防治法》提出的预防、控制措 施,配合隔离治疗。

拒绝执行预防、控制措施的,根据《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条的规 定,涉嫌构成“妨害传染病防治罪”,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。

刻意隐瞒曾途经疫区,拒绝接受检疫、隔离,肆意接触他人,过 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,情节严重,危害公共安全的,根据《刑 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,涉嫌构成''过失以危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罪”,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。

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,危害公共安全的,根据《刑 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、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,涉嫌构成“以危险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”,最高可判处死刑。

三) 对于疫情期间违规举办规模性聚集活动,会承担何种法 律责任?

答:疫情期间,违规组织群体性聚餐活动的举办者,造成病毒 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,根据《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条规定,涉

—11 — 嫌构成“妨害传染病防治罪”,同时,已经确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 参加群体性聚餐的,根据《刑法》一百一十五条规定,还可能涉嫌 构成“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罪”。

四) 疫情防控期间聚集赌博、为赌博提供场所的,会承担何 种法律责任?

答: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七十条规定,以营利为目的,为睹博 提供条件的,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 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百 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。以营利为目的,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 业的,根据《刑法》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,以“赌博罪”“开设赌场 ”论处。

五) 个人和组织利用新冠肺炎疫情,制造、传播谣言的,会承 担什么法律责任?

答:散布谣言,谎报险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 公共秩序的,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,可处五日 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 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编造与新冠肺炎疫情有关的虚假、恐怖信息,或者明知是编造 的此类虚假、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根据《刑 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,涉嫌构成“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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息罪” “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”,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。

组织、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,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秩序 严重混乱的,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,以“寻衅滋事罪” 定罪处罚,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可以并处 罚金。

利用新冠肺炎疫情,制造、传播谣言,煽动分裂国家、破坏国家 统一,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、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,根据《刑法》 第一百零三条、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,涉嫌构成“分裂国家罪”“煽 动分裂国家罪”“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”,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。

六) 以暴力、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、社区工作人 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冠肺炎疫情而釆取的防疫、检疫、强制隔离、 隔离治疗等预防、控制措施的,会承担什么刑事责任?

答:以暴力、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、社区工作人员 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冠肺炎疫情而采取的防疫、检疫、强制隔离、隔 离治疗等预防、控制措施的,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, 涉嫌构成“妨害公务罪”,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

七) 在疫情防控期间,强拿硬要,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, 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,会承担什么刑事责任?

答:在预防、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,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 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,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场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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秩序严重混乱的,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,涉嫌构成 “寻衅滋事罪”,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。

在预防、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,聚众“打砸抢”,致人伤残、 死亡的,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九条、第二百三十四条、第二百三 十二条规定,涉嫌构成“故意伤害罪”“故意杀人罪”,最高可判处 死刑。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,可能涉嫌违反《刑 法》第二百八十九条、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,涉嫌构成“抢劫”, 最高可判处死刑。

八) 在疫情防控期间,故意隐瞒行程,传播疾病危害公共安 全,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?

答: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《关于办理妨 害预防、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一条规定,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,危害公 共安全的,依照《刑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,按照“以危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罪”定罪处罚。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 而拒绝接受检疫、强制隔离或者治疗,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,情节 严重,危害公共安全的,依照《刑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, 按照“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”定罪处罚。

九) 在疫情防控期间,商家哄抬物价,发国难财,会承担什么 法律责任?

答: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,从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购 紧俏商品,就地加价倒卖、垄断货源、哄抬物价、牟取暴利,此种行 为是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,根据《价格法》第十四条、《价 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规定,对不执行法定 的价格干预措施、紧急措施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违 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。经营者为个人的, 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,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 对垄断货源、囤积居奇、牟取暴利的,处以通报批评、限价出售商 品、强制收购商品、没收非法所得、没收销货款、罚款、责令停业整 顿、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。

违反国家在预防、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、价格 管理等规定,哄抬物价、牟取暴利,严重扰乱市场秩序,违法所得数 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 项规定,涉嫌构成“非法经营罪”,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(十)假借疫情,发布虚假商品广告,会我担何种刑事责任?

答: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逝反国家规定,假借预 防、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的名义,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 作虚假宣传,致使多人上当受骗,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,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,涉嫌构成“虚假广告 罪”,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。


(十一)违法排放、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、有 毒物质的,会承担何种刑事责任?

答: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,向土地、水体、大气排 放、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、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 废物,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,致使公私财产遭 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,根据《刑法》第三百三十 八条规定,涉嫌构成“污染环境罪”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最高可判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 罚金。

(十二)假借研制、生产或者销售防疫用品的名义诈骗,会承 担何种刑事责任?

答:在预防、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,假借研制、生产 或者销售用于预防、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,诈骗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,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,涉嫌构 “诈骗罪”,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。

三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规定的法律 责任

(一)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有关规定,会承 担何种纪律责任?

答: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,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、法规、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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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,应当承担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降 级、撤职、开除的纪律责任。

(二)隐瞒、缓报、谎报疫情的,会承担何种刑事责任?

答:在预防、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,从事传染病防 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,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, 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从事公务的人员,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,严重不负 责任,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,情节严重的,依照《刑法》第四百 零九条的规定,以“传染病防治失职罪”定罪处罚,情节严重的,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